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标准
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效,指导各地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节约用水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、市、县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评价工作。
第三条 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、客观公正、分类指导、动态调整的原则。
本标准评价指标体系由综合指标、管理指标、行业指标和特色指标四类构成。
一、综合指标(权重30%)
1. 万元GDP用水量 反映区域总体用水效率。评价基准值以全国平均水平为参考,逐年递减。
2.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反映工业用水效率。评价基准值参考行业先进水平。
3.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反映农业用水效率。目标值不低于0.6(全国平均目标)。
4.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反映供水系统效率。目标值不高于10%。
5. 再生水利用率 反映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。目标值不低于25%。
二、管理指标(权重25%)
6. 用水定额管理 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。
7. 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覆盖率是否达到100%。
8. 水价改革 是否推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。
9. 取水许可管理 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。
10. 节水宣传 是否开展常态化节水宣传教育活动。
11. 节水考核 是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。
三、行业指标(权重35%)
12. 农业节水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比例、农业用水计量率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情况。
13. 工业节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创建率、工业水重复利用率、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完成情况。
14. 城镇节水 公共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、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普及率、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。
15. 非常规水源利用 再生水、雨水、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量占比。
16. 管网漏损控制 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完成情况及漏损控制效果。
四、特色指标(权重10%)
17.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节水指标。
18. 节水科技创新、节水产业发展等创新性指标。
19. 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创建情况。
五、评价方法
1. 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,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。
2. 满分100分,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,80分以上为良好,70分以上为达标。
3. 评价周期为每两年一次,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。
4. 评价结果作为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,向社会公布。
—— 本文于2026年6月整理发布 ——